模式简介
通常公司的股权结构为一元制,也即所有股票都是同股同权、一股一票,但在发达国家市场的二元制(又称双重股权结构、AB股结构)股权结构中,管理层试图以少量资本控制整个公司,故而将公司股票分高、低两种投票权,高投票权的股票每股具有2至10票的投票权,称为B类股,主要由管理层持有;低投票权由一般股东持有,1股只有1票甚至没有投票权,称为A类股。作为补偿,高投票权的股票一般流通性较差,一旦流通出售,即从B类股转为A类股。
目前阿里巴巴的合伙制就含有这种双重股权结构的精髓,追求同股不同权,当然也有其自身的特色。在阿里巴巴的公司股权中,日本软银持股36.7%、雅虎持股24%,两者在阿里巴巴四人组成的董事会各占一个席次;阿里巴巴有28位合伙人(日本软银和雅虎作为外部投资者不是合伙人),马云及他的合伙人只拥有阿里巴巴集团约10%的股份(马云持有7%左右的股份),他们有权提名董事会的大部分董事,然后阿里巴巴的股东们可以否决合伙人提出的董事候选人,但之后这些合伙人将重新挑选新的候选人以供股东批准。另外,合伙人之间通过合同相互制约,比如合伙制实行一人一票,罢免合伙人需要得到所有合伙人51%的投票支持,等等。
按目前香港联交所的规定,除特殊情况外,不再考虑公司双重股权结构;去年阿里巴巴推动在港上市,马云曾希望,即便上市之后创始人也依然紧握公司掌控权,为此希望维持合伙人治理制度,不过港交所坚持"所有股东应得到平等对待",致使香港上市未能成行。之后,阿里巴巴收到纽交所和纳斯达克的书面确认书,确认该集团让其合伙人控制董事会成员提名权的计划在美国可被接受;2014年阿里巴巴接受了这个提议。显然,保住了合伙人制度,不管其他大股东有什么持股优势,马云及其合伙人仍可掌控阿里巴巴。
各方看法
在香港,少数股东可以针对上市公司诉讼有两种方式,分别是不公平损害补救和衍生诉讼,前者针对上市公司本身不公平的做法,后者针对过错方(如某位董事)。但香港目前缺乏集体诉讼的机制,私人针对上市公司的法律行为牵扯高额的金钱、人力代价。在美国,则可按照判决金额的原则支付律师费,衍生诉讼胜诉方则需支付所有律师费。
鉴于香港目前的法律局限,张华峰认为,如果要改革同股不同权的做法,首先要坚持"公正"的原则,对投资者有足够的保障,而香港对于投资者保护的方式并不足够。目前的同股同权做法可以控制大股东的管制行为,但如果放开同股不同权,大股东以很少的股份就可以控制整个公司,所以无实质性保障投资者利益的条款出来之前,不可以调整现行做法。
未获支持
在港交所称即将展开多重股权结构第二阶段咨询之际,香港证监会2015年6月25日下午突然称"基于公众利益"而发表声明,指证监会董事局"一致决定不支持同股不同权方案"。港交所随即作出回应。港交所附属联交所已知悉证监会的意见。联交所将与香港证监会继续沟通,而联交所上市委员会亦会参考证监会的意见,再决定下一步的最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