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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发票令、发票开具新规”

广西花卉网 / 2017-06-30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以2017年第16号公告就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予以了明确,其目的是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


该16号公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发布背景有二:


一是,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计税、退税、抵免等涉税业务。


二是,本公告再次明确,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在公告发布后,网络上即以“最严发票令”“最新发票开具规定”等来解读,好似总局这次是出台的新规定似的。让人觉得好像以前就可以不按这些规定做,甚至得出“现在的发票目前仍然可以维持现状,再等一个月后的7月1日起才需要这样”,更有甚至将“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的规定,歪解成“餐饮业如果按规定如实开具发票,就意味要吧一顿饭的明细需要开出来:几碗米饭,几两猪肉,几棵白菜……从而得出对于服务业如实开出发票明细的意义不大、太麻烦”的结论。


真是这样吗?16号公告的内容真的是新设立的规定吗?笔者认为并非如此。


首先,从公告的体例及性质,可以知道,作为总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是不能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违法、违规减损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或者违法、违规增加税务行政相对人的义务的,也就是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具有法定依据,即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接下来,看看相关规定。作为行政法规的《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第587号令公布)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作为行政规章的《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第25号令公布、第37号令重新公布)在前述法条规定的基础上,以第二十八条更是作出明细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再者,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中就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问题明确: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企业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销售方应当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等项目。